安徽省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社科理论界、新闻出版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市县党委或政府、企业等单位中积极从事研究长三角区域经济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长三角区域经济的合作研究,为推进新时代美好安徽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贡献。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撰写反映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方面的学术著作和大型图书;
  (三)组织学术培训、举办讲座;
  (四)接受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开展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方面的业务咨询;
  (五)发展会员,组成一支专兼职结合,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六)编辑出版本会会刊、简讯及有关书刊;
  (七)举办促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与发展研讨活动,并与苏、浙、沪等地区开展文化经贸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主要为个人会员;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单位会员形式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志于从事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长江经济带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人士;
  (四)国外、省外相关人士,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员、客籍会员或学术专家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会刊上发表文章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通报科研进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交研究论文,或在本会学术研讨会上作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第二十一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领导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确定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期满可以连任。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第二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根据工作推举;(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日